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清城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清远市清城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5〕463号)要求,我区为全省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地区之一。为确保我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扩大儿童保障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惠及全体儿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孤有所抚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创造公平社会环境,妥善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使他们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是坚持全面保障、适度普惠的原则。保障孤儿和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并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
四是坚持依法保护、全面发展的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二、工作内容
按“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分区域”的理念和“分层推进、分类立标、分地立制、分标施保”的原则,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儿童发展需要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建立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
(一)分层分类,合理界定保障对象
1.孤儿:是指具有我区户籍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分为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2.困境儿童:是指自身状况存在困境的儿童,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残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①父母双方均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
②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服刑(服刑是指刑期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
③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
④父母双方均服刑;
⑤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另娶、改嫁等原因弃养或无能力抚养。
(2)重残儿童:是指具有我区户籍,未满18周岁(含18周岁),具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取得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重度残疾等级(认定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下同)的未成年人。
(3)重病儿童:是指具有我区户籍,未满18周岁(含18周岁),患有特定重病的未成年人。特定重病包括艾滋病、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以及《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特定门诊病种疾病(定义下同)。特定门诊病种按照每年更新的《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特定门诊病种范围核定。
(4)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人或监护人在外游荡超过24小时,且无生存保障的未成年人。
3.困境家庭儿童:是指家庭状况存在困境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①具有本区户籍,父母双方或者单亲家庭的父亲或母亲罹患特定重病或双方取得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属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
②父母一方因服刑、失踪等原因,另一方重残、重病等特殊情况造成事实无力抚养照顾的未成年人。
(二)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按《清城区民政局 清城区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城区民字〔2011〕33号)执行,建立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按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并建立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
2.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
(1)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
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基本生活补贴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全额负担,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100%发放。
(2)建立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
重残、重病儿童,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基本生活补贴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对于患艾滋病或者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按《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城区民字〔2013〕28号)规定执行,按月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为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100%。
重残、重病儿童生活补贴,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40%发放。
(3)建立流浪儿童临时救助制度
对街面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立即实施救助保护,做到发现一个,救助保护一个。区民政局协调市救助站、区社会福利中心及时接收、安置。对公安、城管等部门解救、护送来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弃婴、弃童,主动做好救助保护。区民政局及时与市救助站沟通协调,对查找到户籍地的,由市救助系统送返户籍地民政部门。
3.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
建立困境家庭儿童生活补贴制度,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40%。基本生活补贴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另外,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中对于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的生活补助资金,不纳入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围。对照顾性实际已纳入低保救助的部分人员,这次符合按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100%领取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先享受低保补助后再按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100%进行差额补助。
(三)建立完善医疗康复保障制度
1.医疗救助制度
将符合条件的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纳入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由政府全额资助其参加居民医保,并按规定享受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政策。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积极探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孤儿和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范围。充分发挥残联、社会福利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孤儿、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四)建立完善教育保障制度
将孤儿和困境儿童全部优先纳入国家教育资助和教育帮扶范围,落实免学费和生活补助政策,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不因家庭贫困等原因而失学。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特殊学校以及特殊老师队伍建设,确保健康适龄孤儿和困境儿童接受普通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孤儿和困境儿童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适龄孤儿和困境儿童集中接受特殊教育。为切实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积极探索建立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服务制度。
(五)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和服务制度
将成年后无住房的孤儿和困境儿童按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城市廉租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给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和困境儿童,要指导、督促监护人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六)建立完善培训就业保障制度
将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年孤儿和困境儿童列入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范围,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
(七)建立完善一体化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在区民政局及各街镇民政办设立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指导开展儿童福利工作,落实各项孤儿保障政策,负责保障对象的分层分类,合理界定工作,及时审核和统计上报各类保障对象信息,做好儿童档案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等,形成自上而下、信息共享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八)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服务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公益组织、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儿童福利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社区开设430学堂、心理健康辅导、亲子课堂等少年儿童服务项目。加强对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的业务培训,将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纳入社会儿童督导员队伍,协助政府儿童福利督导员合理帮助困境家庭儿童或困境儿童。
三、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从2015年6月开始,到2016年3月底初步建立运作顺畅的试点机制。整个过程分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总结提升、深化发展五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2015年7月底前,对区内所有儿童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名册。
(二)制定方案。2015年9月底前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出台相关政策。
(三)组织实施。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根据工作方案全面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四)总结提升。2016年7月底前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的推进情况、经验和做法,完善提升并形成工作机制。
(五)深化发展。在试点工作上,根据推进实际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设想及方案。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成立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的区领导担任组长,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计局、区公安分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的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单位成员要各司其职,共同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调查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落实具体工作。要切实做好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能力建设。要积极鼓励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和困境儿童提供资金和服务。
区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社、广播、电视、网络的作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规划统筹,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康复特教服务机构设施建设,严格建设项目的选址,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对违反规划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区教育局负责孤儿和困境儿童的教育保障工作,落实扶贫助学制度,将在校孤儿和困境儿童纳入各项补助和资助范围,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孤儿和困境儿童心理关怀。
区司法局负责协助监狱服刑人员做好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孤儿、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区财政局负责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按规定落实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险等工作,督促落实相关政策。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将其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住房保障体系。
区卫计局负责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落实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在治疗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政策,督促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和困境儿童医疗费用。
区公安分局负责弃婴(儿童)法定监护人的查找工作,及时出具弃婴(儿童)捡拾报案证明,做好孤儿身份确认和依法办理户口登记工作,先查明弃婴(儿童)的户籍,再依法送返户籍所在地民政救助部门,严厉打击拐卖孤儿、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
团区委负责统筹志愿者服务工作,加强对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的业务培训,将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纳入社会儿童督导员队伍,协助政府儿童福利督导员合理帮助孤儿和困境儿童。
区妇联负责孤儿和困境儿童的保障工作,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积极动员社会热心人士捐资助学,关心帮助孤儿和困境儿童的成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区残联负责残疾儿童的认定,以及残疾生活津贴与护理补贴的发放工作,提供康复救助服务,保障残疾儿童等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儿童成长发展优先提供保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全面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扩大儿童福利对象,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维护儿童基本权益的重要举措。各街镇要高度重视我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切实做好孤儿和困境儿童的调查审核及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全力推进我区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二)落实督导人员及职责,加强学习培训。按照建立完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的要求,加快在区民政局及各街(镇)民政办指定人员作为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明确职责任务。借鉴和学习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总结试点经验,健全完善救助体系。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探索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全体儿童的全面保障制度。以孤儿和困境儿童需求为导向,通过政府主导、慈善捐助、公益服务等形式,不断健全和完善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优惠政策扶助、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体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搭建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力量通力合作的服务平台,共同推进我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